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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财税管理实践中,发票印章使用存在诸多认知误区。根据《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》第二十八条规定,开具发票时需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开票单位的发票专用章,此要求具有明确的法律强制性。
印章类型 | 使用范围 | 法律效力 |
---|---|---|
发票专用章 | 发票开具专用 | 唯一法定有效 |
财务专用章 | 内部财务流程 | 发票无效 |
单位公章 | 行政文件签署 | 发票无效 |
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,要求收款方加盖发票专用章,不可附加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。普通发票代开情形下,必须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,且不得重复加盖企业印章。
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规定,电子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,其法律效力与纸质发票相同。开具电子普通发票时无需另行加盖印章。
企业存查联作为内部凭证使用时,根据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》要求,建议加盖骑缝章以确保凭证完整性。但该操作不影响发票的法律效力,仅为内部管理需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