当市场环境变化导致资产价值评估减值时,根据国税函[2002]1103号文件规定,此类价值波动属于正常市场风险范畴。只要实物资产保持完整状态,相关增值税进项税额无需进行转出处理。
处理情形 | 法规依据 | 操作要点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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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场性减值 | 国税函[2002]1103号 | 核查实物资产完整性 |
管理性损失 |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4条 | 区分损失具体成因 |
当一般纳税人资格发生变化时,根据财税[2005]165号文件第六条规定,纳税人身份转换前的库存商品及留抵税额可继续保留,无需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。
视同销售业务中需特别注意增值税处理原则:
电力行业农村电网维护费处理依据国税函[2009]591号文件:
对免征增值税的农村电网维护费,不再要求分摊转出对应进项税额。该政策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,有效降低电力企业税务处理成本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