部分财务人员对《增值税暂行条例》第十条存在误读,认为取得简易计税项目的专用发票一律不得抵扣。实际上该条款规范的是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纳税人自身进项税处理,接收方取得合规发票仍可正常抵扣。
例如某建筑企业采用简易计税的老项目工程,其采购材料取得的进项发票不得抵扣,但向业主开具的3%专用发票,只要符合税法规定,接收单位仍可进行正常抵扣处理。
根据税务总局相关规定,销售方不得以购买方是小规模纳税人为由拒绝开具专用发票。企业取得专票后可直接按含税价计入成本费用,不存在滞留票风险。
纳税人类型 | 专票处理方式 |
---|---|
一般纳税人 | 正常认证抵扣 |
小规模纳税人 | 全额计入成本费用 |
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不要求必须对应当期销项税额。纳税人可在抵扣期限内自主选择认证时点,形成的留抵税额可延续至后续期间抵扣。
进项税抵扣遵循合法凭证原则,与销售业务税率无关。企业可同时抵扣不同税率业务的进项税额,包括但不限于:
建立完善的发票管理制度,定期进行税务知识更新培训。特别注意以下操作规范: